來台旅遊須知

1.      簽證: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ENTER BEFORE):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 199948 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部份國家人民來台可免簽證,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
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30~1700 (中午不休息)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
電話:(02)23432888 (八線)
傳真:(02)23432968

2.      匯率幣值:

中華民國的流通貨幣為新台幣(NT$)
新台幣的紙鈔分成: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及100元。
新台幣的硬幣分成:50元、20元、10元、5元、及1元。

 

兌換外幣可至政府外匯指定銀行或國際觀光飯店,兌換時取得的收據須妥善留存, 離境前若要將未用完的新台幣換回時,必須出示此收據。
有關新台幣鈔券資訊請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

3.      稅及小費:

台灣的貨品稅通常已包含在定價當中,不須另外再加。購物後,商家多會給予統一發票,以為憑證。 

在台灣的旅館、餐廳大都會收取10%的服務費,其他則沒有硬性規定,不過當您接受到良好服務時,如果您願意給服務人員一些小費,相信他們會非常高興。

4.      電壓:

台灣一般家庭照明及小型器具之電壓為110V220V,頻率為60Hz,如有從國外攜進之電器用品,必須先確認電壓、頻率是否適用。

5.      旅行支票:

台灣的商家多不收旅行支票,故凡持旅行支票者,請於銀行兌換成台幣。

6.      外籍旅客退稅需知:

申請購物退稅條件:

() 持有「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護照、無戶籍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入出境證」者。
(
) 至台灣向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當日同一家購買可退稅貨品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並在三十天內將隨行貨物攜帶出境者。

申請退稅地點:設置於機場或港口之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檯』。

地點

位置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

出境大廳一樓海關服務台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

出境大廳三樓海關服務台

基隆港

東二號碼頭及西二號碼頭

台中航空站

旅客服務中心海關服務台

台中港

旅客服務中心海關服務台

花蓮航空站

一樓旅客服務中心

花蓮港務局

一樓旅客服務中心

小港國際機場

三樓關稅局旅客服務中心

高雄港

旅運大樓三樓

申請退稅程序:

(一) 出示退稅明細申請表、護照、攜帶出境之退稅範圍內貨物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供海關人員查核。
(二) 海關審核後,核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
(三) 持憑海關核發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指定銀行申領退稅款。